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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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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性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本团体的名称:桂林市性学会,英文名称:Guilin Sexology Association,缩写:G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桂林市性科学研究工作者、医学男科、医学泌尿外科、医学妇产科、中医医学科、医学生殖科、医学皮肤性病科、教育学社会学学者、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律师,以及性健康相关用品、相关保健品的研究和推广专业人员,结成的学术性、科学性、宣传教育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桂林市性科学研究工作者、医学男科、医学泌尿外科、医学妇产科、中医医学科、医学生殖科、医学皮肤性病科、教育学社会学学者、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律师,以及性健康相关用品、相关保健品的研究和推广专业人员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及共产党的唯一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掘祖国性科学遗产、研究发展性科学、促进性科学的普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人口素质、增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团结,积极开展性教育,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桂林市文明路 12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性科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要学术课题的研讨。

(二)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委托,进行性科学研究、调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和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发现、推荐、奖励优秀成果,学术论文和性科学科普作品;

(三)举办性科学各种继续教育项目和专业培训班,提高会员及性科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为我国培养性科学人才;

(四)普及性科学知识及性道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性道德水平与性医学卫生知识水平;

(五)开展性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根据市场或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性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广性科学成果的应用,进行科技开发,提供性科学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开展国际性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外市、区外、国外性科学学术团体和性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性科学有关专业的教学、科研、临床及社会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获得学士学位并从事性科学有关专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费、单位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0年3月21日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桂林市性学会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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